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8民初5837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映、彭清华,四川筑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易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1078号2幢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CCW4Y81。
法定代表人:汪梅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乾龙、刘洋,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良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313号3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8530808XM。
法定代表人:黄文兵。
原告***与被告浙江易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鼎公司)、杭州良工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工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清华,被告易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乾龙,被告良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1月19日,***与良工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良工公司对***位于杭州市滨江区的太阳国际小区2幢4单元2702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进行装修。2018年7月***委托易鼎公司对涉案房屋木饰面进行装修。两被告在接洽沟通后,由易鼎公司在良工公司安装的墙面基础板材上安装木饰面。后在安装过程中就出现了大量的安装不到位、材料破损、面板颜色等问题,且一直未能得到解决。2019年3月开始,涉案房屋的客厅、走廊等多处木饰面出现了大量破损、材料发霉变质、面板之间出现大量裂缝等严重的质量问题。现两被告之间相互推诿,均拒绝承担责任。***对鉴定报告无异议,希望法院合理评估损失,尽快判决。***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70000元及鉴定费3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易鼎公司辩称:我们负责在良工公司做好的九厘板基层上包工包料做木饰面。我们的材料以及施工均为合格。并且***也早已经竣工验收。我们保留的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完成的施工完全符合施工要求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被告良工公司辩称:我们只负责包工包料做九厘板的基层,也已经竣工了。我们当时竣工了以后,***也就是认可了我们所有做的东西,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在庭审中的称述,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1月19日,***与良工公司签订《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1份,约定:良工公司对太阳国际小区2幢4单元2702室房屋装修工程进行承包,良工公司包工、包部分材料,***提供其余部分材料,工程价款112000元,木工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浙江省地方标准《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后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合同义务。
2018年7月6日,***与易鼎公司签订《德维尔全屋定制产品订购单》1份,约定:产品名称为木饰面,交货方式为送货,合同总款70000元;实际交付的产品跟图片或样板允许有轻度的色差等天然特征,并非商品质量问题;整体软装定金抵货款,操作流程:上门测量、方案沟通、确定方案、结款下单、送货安装、售后服务。该《德维尔全屋定制产品订购单》所附《衣柜报价合同》对具体项目名称、规格、销售单价、销售金额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储藏室折叠门1.81平方米、销售金额2715元,护墙39平方米、销售金额37440元,飘窗柜门1.08平方米、销售金额1037元。后***向易鼎公司支付70000元。易鼎公司也履行了相应合同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对良工公司、易鼎公司实施的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及材料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及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和所造成的损失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浙江城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做出CXAF-BJ02000002号《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载明:1.书房北侧墙体存在变色发黑现象,发黑范围距地面180mm,长约1100mm的变色带,判定木饰面下端(断面)未进行防腐、封闭处理,不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2.客厅西侧墙面客厅侧强面饰面板底端与地面瓷砖间存在间隙,判定同一块板块一侧间隙为2.0mm,一侧间隙为3.5mm,表现为饰面板底端与瓷砖地面间隙不一致且未做封闭处理,不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3.卫生间外侧墙面饰面板于踢脚线位置存在变色发黑现象,距离地面约160mm,南侧长约350mm,北侧长约700mm的变色带,判定饰面板变色发黑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4.5.储藏柜门套一侧上角缺损,勘察该破缺损于木饰面槽边,长度为130mm范围,判定饰面板局部缺损不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6.木贴皮破损于木饰面槽边,长度为170mm、宽约17mm的范围,且存在修复痕迹,判定饰面板局部缺损不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7.配电控制箱门木饰面面板纹路与周边墙面木饰面存在明显的偏差,判定饰面板局部缺损不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的要求。***为本案支付鉴定费38000元。
经本院现场勘验,须重做木饰面面积26.14平方米,飘窗面积1.08平方米。
本院认为,***与易鼎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因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现***主张易鼎公司所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并申请鉴定。易鼎公司辩称不存在质量问题。经查,双方就质量要求未进行书面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现***、易鼎公司未就质量标准进行约定,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易鼎公司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合同义务。经鉴定,易鼎公司负责施工部分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故易鼎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鉴于易鼎公司部分工作成果存在木饰面不平整、发霉变色、破损等质量问题,经本院现场勘验,综合考虑定制价格及必要拆除费用,本院酌情确定易鼎公司应赔偿***损失28000元。就***主张良工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就***所主张的鉴定费,经查,***对易鼎公司、良工公司所交付工作成果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分别对易鼎公司、良工公司的工作成果进行了鉴定。根据鉴定报告,易鼎公司所交付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良工公司所交付工作成果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确认易鼎公司应承担一半的鉴定费用19000元,其余鉴定费用应由***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易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8000元;
二、被告浙江易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鉴定费19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负担743元,被告浙江易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员 沈一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徐心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