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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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1执28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轮渡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33215615U。
法定代表人:葛瑞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红,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11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红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241227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以12412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9月13日为22067元;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1663元、执行费15032.9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红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红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红名下银行存款117059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5032.94元、受理费11663元,申请执行人受偿90363.06元;被执行人名下×××号牌车辆,本院已登记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房产,本院已登记轮候查封,并向该房产优先债权处置法院申请参与分配。除上述资产外,被执行人**红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大额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案款90363.06元。
鉴于被执行人**红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红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11执28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俞添景
审判员张志军
审判员马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蔡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