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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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04民初2186号
原告:绍兴上虞晶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BGNCN5X。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轮渡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33215615U。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绍兴虞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东山路(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D6K6WXE。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绍兴上虞晶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虞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绍兴上虞晶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上虞晶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上虞晶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8元,减半收取计2364元,财产保全费1710元,合计4074元,由原告绍兴上虞晶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