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0684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轮渡路8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