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0684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轮渡路8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