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51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员工。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轮渡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以下简称工商学院)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1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因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一、二审裁定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我方认为一、二审中原告***和***都和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并同时满足上诉的四个条件,法院应当受理原告诉讼请求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二)因在***和***的其中两次诉讼过程中,原告的合法主体地位和相关权益遭到损害,导致一、二审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两次诉讼过程中,一方面工商学院意图摧毁证物,另一方面法官诱导被告意图否认原告合法诉讼主体身份并以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的合法主体地位和相关权益遭到损害,导致一审裁定驳回诉讼请求,进而也导致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裁定。综上所述,我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 工商学院提交意见称,对于***、***的主张,我方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费雪樵以挂靠三丰公司的形式与工商学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与***共同承建了案涉工程,要求工商学院支付工程款及相关费用。工商学院、三丰公司对于***、***的主张不予认可。一、二审法院通过审查本案证据情况,认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费雪樵、***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裁定驳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屠 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