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2民初2234号
原告:缙云县中正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东方镇长兰工业小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MA0H3F8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轮渡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33215615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缙云县中正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缙云县中正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缙云县中正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缙云县中正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84元,减半收取5742元,由原告缙云县中正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