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24民初194号
原告:开化县正文广告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华阳路69号。
经营者:**。
被告: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轮渡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开化县正文广告经营部与被告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开化县正文广告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诉讼费,并于2024年1月15日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明确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化县正文广告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