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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1民初953号 原告:A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B37RX8M,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委会三界自然村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B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33215615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轮渡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原告A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