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3民初5981号
原告:黄骅市海滨吊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石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67991689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回族,大学文化,黄骅市新骅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5258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海滨吊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骅市海滨吊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海滨吊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海滨吊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骅市海滨吊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