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与梅会树***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22270号
原告:***,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波,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莉,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732437871。
法定代表人:*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磊,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梅会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辜锡忠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