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民初字第3468号
原告:***,农民。
被告: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国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立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张立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