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某某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3民初1479号

原告:廊坊市**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尚都金茂中心A-1-402室。

法定代表人:安占国,经理。

被告: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发,总经理。

被告:徐国发,男,汉族,1965年6月7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赵丽萍,女,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女,汉族,1965年3月25号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李树华,男,汉族,1957年7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廊坊市**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国发、赵丽萍、***、李树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廊坊市**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廊坊市**石油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学森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冯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