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廊民执字第11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日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7995719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5***96070-6。
法定代表人徐国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来与被执行人**、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廊民三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来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27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通过总对总查控,各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对外投资、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经向廊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证,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被执行人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但经多个法院轮候查封,该房产价值不足以清偿查封案件所有债务。经向廊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余额及缴存记录、购买收益类保险记录。经本院多方多次查找,各被执行人均人去楼空、杳无音讯。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及土地租赁权五宗进行评估、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来申请以物抵债,本院已做出裁定,将所拍卖财产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相应债务。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