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廊民执字第11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21日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7995719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5***96070-6。
法定代表人徐国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来与被执行人**、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3日依据(2014)廊民保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该公司院内钢结构车间内的机器设备。2015年9月21日,依据(2015)廊民执字第110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机器设备进行了续行查封。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继续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