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9执恢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河北大庄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华北大街50号,组织机构代码:5533091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大庄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大庄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传统查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大庄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但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暂无法处理。经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除上述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濮中法民一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高洪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