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必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42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内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延军,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内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延军,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延军,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必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怡和大街1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7387046370。
法定代表人:苏海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内邱县金胜煤矿。住所地:河北省内邱县大孟村镇南宋村北,组织机构代码:77919754-7。
法定代表人:***,该煤矿矿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必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拓公司)、内邱县金胜煤矿(以下简称金胜煤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民终2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必拓公司迟延给付转让款利息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第一项已给付转让款的迟延给付期间利息的计算方式及利率标准都没有提起上诉,系各方对此均予以认可。二审依据一审的计算方式及利率标准,按照新证据证实的具体给付时间,重新计算迟延给付期间利息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