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必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必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邢台顺德医药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591执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必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海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捷,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必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医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必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北必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591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于书堂
审判员  程德志
审判员  安月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西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