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57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必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怡和大街**。
法定代表人:苏海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霞,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翠英,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
再审申请人河北必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翠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民终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河北必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谢炳忠
审判员 曲大鸣
审判员 袁江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