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必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复执字第31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必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书志,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必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被执行人河北必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3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瑞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