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必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必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沙河市西葛泉铁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21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必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省沙河市西葛泉铁矿,住所地沙河市西葛泉村。 法定代表人***,该矿矿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邢民二终字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河北必拓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沙河市西葛泉铁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