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林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与大连国林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14执1127号
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普兰店市普湾广场一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庄乾,系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大连国林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街道二道岭村陈屯12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大连国林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行政非诉一案,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1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依据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普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1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事项:一、责令大连国林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47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铁西办事处花儿山数区居民委员会;二、依法强制执行大连国林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缴纳的罚款4760元及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三、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责令大连国林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47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铁西办事处花儿山数区居民委员会的行政决定,是针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系对违法建造物的物理消除,故无本质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案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强制拆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的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相关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为此,前述关于责令被执行人大连国林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47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铁西办事处花儿山数区居民委员会的行政决定无需申请法院执行,应予驳回。
前述关于被执行人大连国林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缴纳罚款4760元及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的行政决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大连国林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被执行人大连国林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七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大连国林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29日、2018年3月20日、2018年6月12日对被执行人大连国林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于2017年4月6日对被执行人大连国林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国林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将被执行人大连国林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普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1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大连国林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罚款4760元及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谷长城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相关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