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辽0214行审103号
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辽宁省大连普湾广场一号。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庄乾、***,系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大连国林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铁西办事处花儿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对大连国林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决字[2015]第104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决字[2015]第104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8日将普国土资监罚决字[2015]第1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了被执行人大连国林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决字[2015]第104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决字[2015]第1041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琳
审判员曲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