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锦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圣福华投资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圣福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北路颐和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波,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森,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黑龙江锦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4106号F栋F单元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丁岩,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黑龙江省圣福华投资有限公司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21)黑1202民初3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圣福华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起诉中是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而后却由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受理,这其中变更法院的原因上诉人无法理解,不得不让上诉人产生合理怀疑,本案若由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有失公正。故上诉人认为绥化市北林区人法院已不适宜审理本案,本案依法应移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望贵院依法裁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陈玉波于2021年12月2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额为68,316,563.80元。依据上诉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原审法
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有误,应为第一百三十条,在此予以纠正,但并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吴红杰
审判员 王 鹤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