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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康翔塑胶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22民初2618号
原告:辽宁康翔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陈秀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浩,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丁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程守平,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段旭光,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辽宁康翔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守平、段旭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辽宁康翔塑胶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康翔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27元,减半收取计4,363.5元,由辽宁康翔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