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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2806号
原告:***
被告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段旭光
被告三: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旭光、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诉求给付案涉施工相应款项,但原告案涉施工并未结算,本院启动的工程造价鉴定亦因当事人提供图纸不全、施工界面划分不清晰被鉴定机构退回,后经联系当事人补充,但至裁判作出前,必备鉴定材料仍然欠缺,现状况下本案实体性裁判缺少事实基础,故起诉暂应驳回。驳回后,原告有权另行协商处理,或者提交必备的鉴定资料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423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泉城
人民陪审员  侯庆存
人民陪审员  郭 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