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翰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与成都翰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6民初8212号
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逢沙村民委员会智城路****。
法定代表人:佘学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成都翰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翰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妮
书记员武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