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执1759号
申请执行人:巴南区海远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石子坪。
经营者:***,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天龙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振兴街。
申请执行人巴南区海远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3民初288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违约金等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后,已按执行标的额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川R7D9**、川R6H5**、川R6H5**、川RWN0**、川RYY1**、川R90J**车辆户籍档案,申请执行人不知晓车辆具体下落,无法处置,其余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对被执行人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