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执38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车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5324938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振兴街中段南岭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584213383R。 法定代表人:龙海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重庆市合川***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9民初150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79576.39元及***行金、受理费等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6日和3月2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冻结),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以(2023)渝0109执388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码为川R**、川Rx**、川Rx**、川Rx**、川Rx**、川Rx**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以(2023)渝0109执38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xxx公司所持有的0.1%的股份(冻结期限三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查封),因系轮候冻结,本案无权处置。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109执3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陈 琼 审判员 冉 渝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徐 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