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01执4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渝0101民初1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24277.11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4年1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理财产品等信息。 2、2024年1月10日,本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3、2024年2月21日,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账户余额不足,部分系轮候冻结。 4、2024年2月21日,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系轮候且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5、2024年2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2024年5月20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等,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7、2024年7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2024年7月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具备执行条件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