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9民初12506号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彦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车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63249387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振兴街中段南岭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58421338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彦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彦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彦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合川区彦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合川区彦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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