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902民初3291号
原告:舟山市定海源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马岙街道三江口。
诉讼代表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通衢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学士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1478200624。
法定代表人:***。
原告舟山市定海源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通衢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条件已经成就。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可以免收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定海源通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免于收取。
审判员林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