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金兰永商初字第230号
原告浙江金厦控股集团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通衢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厦控股集团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通衢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因原告邵跃宏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而逾期未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