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667号
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银中。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龙游通衢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龙游通衢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79元,减半收取6189.5元,由原告杭州台霓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