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25民初2070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平,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通衢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游县学士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曹开阳,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与被告淳安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2019年6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浙江通衢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2019年7月29日,原告***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为本案被告,本案审查后亦予以准许。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系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8元,减半收取5894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徐宇娟
审判员 蓝素莲
审判员 曹宇彦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