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衢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淳安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25民初2078号之一
原告:***,男,195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平,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淳安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通衢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学士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曹开阳,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淳安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通衢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淳安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通衢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42元,减半收取计4821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傅建华
人民陪审员  叶玉芬
人民陪审员  徐 梨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