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县襄河镇八波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24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堂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全椒县襄河镇八波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滁州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椒县襄河镇八波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4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1民终25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全椒县襄河镇八波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8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班浩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