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03执6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号(**.99城市广场)4幢商业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4423010A(1-3)。
法定代表人:毕堂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滁州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325元,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滁州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红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