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滁州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03民初3246号
原告:**,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山东路1999号综合楼80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442301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滁州市琅琊区西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滁州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