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环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邳州市赵墩镇人民政府与江西环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43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邳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兴墩路。
法定代表人:韩涛,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庆,江苏彰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环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中大道8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青,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邳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环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3民终8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政府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9年10月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政府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邳州市***人民政府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史承豪
审判员  丁 浩
审判员  罗有才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