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民初7636号
原告:***,男,1970年6月7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艋,江苏景来(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环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刘小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云良,该公司副总经理,男,1973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原告***诉被告江西环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志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魏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