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天成建筑有限公司

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岳西县天成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8民初1928号
原告: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莲云乡珠屋村西楼组。
法定代表人:姜昌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鲁生,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西县天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白帽镇白帽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
原告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岳西县天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3元,减半收取1186元,由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