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广盛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夏广盛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宁夏广盛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402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贾广全,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15日,甘肃省环县人,农民,住甘肃省环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24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
被执行人:宁夏广盛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固原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02民初42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广盛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640016XXXXXX9281)的银行存款16749元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