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立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阿克别里斗乡玛依拉根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4224民初260号
原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托里县。
法定代表人:伊雪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峰,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阿克别里斗乡玛依拉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托里县。
法定代表人:托合塔尔汗·热依多拉,该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原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阿克别里斗乡玛依拉根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峰、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阿克别里斗乡玛依拉根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托合塔尔汗·热依多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依法偿还工程款1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了罗马柱围栏施工合同,合同造价为236,900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该工程于2019年6月份施工,6月份竣工并交付使用,被告仅在2020年3月11日付了部分工程款136,900元,剩余100,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剩余工程款,但并未给出解决方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贵院。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阿克别里斗乡玛依拉根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玛依拉根村委会)辩称,我们双方于2019年5月31日签的合同,合同我们认可,村委会两委班子也同意支付该笔工程款,中间我们支付了136,900元,剩余100,000元没支付,也往乡政府上报了,乡政府也签过字了,现在财政上没钱,村委会将所有的审批手续都提交了。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以236,900元中标被告玛依拉根村委会八户院落罗马柱围栏项目后,2019年5月31日,原告**公司与被告玛依拉根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书》,合同主要约定:1.签约合同价236,900元。2.付款方法:甲方玛玛依拉根村委会在签订合同后一周内预付30%预付款,基础及中间立柱完成施工,支付给乙方**公司进度款至60%,在竣工验收后支付工程款至95%,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该工程原告**公司于2019月6月竣工完成并交付使用,其后被告玛依拉根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36,9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玛依拉根村委会签订的《施工合同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原告**公司请求被告玛依拉根村委会支付剩余100,000元工程款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明确合同价款,被告玛依拉根村委会自认该工程已竣工并交付投入正常使用,且被告玛依拉根村委会已支付工程款136,900元,故原告的请求支付剩余100,000元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阿克别里斗乡玛依拉根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阿克别里斗乡玛依拉根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慧琼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红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