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4民初564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革尔·**提,新疆文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托里县喀拉盖巴斯陶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职务:工程部主任。
被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第三人:***,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