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立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4民初564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革尔·**提,新疆文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托里县喀拉盖巴斯陶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职务:工程部主任。 被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第三人:***,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