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4民初303号
原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托里县喀拉盖巴斯陶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0年2月13日出生,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托里县。
被告:托里县多拉特乡人民政府,地址托里县多拉特乡。
法定代表人:**提,职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拉特乡人民政府党委书记。
原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托里县多拉特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