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彭水县民耀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民初3718号
原告:彭水县民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高谷镇庞溪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YQ99T8R。
法定代表人:田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09346009X。
法定代表人:廖秀伦,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胡绍江,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彭水县民耀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绍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彭水县民耀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水县民耀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长江
人民陪审员  王银山
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洪
书 记 员  张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