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民初2050号
原告:***,男,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河堡街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09346009X。
法定代表人:廖秀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列辉,该公司职工。
原告***诉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庹华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