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弘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民初676号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阿依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09346009X。
法定代表人:廖秀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均,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古月,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3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波,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霞,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向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限期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