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81执36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名秋实验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88号闽发大厦商住楼四区写字楼1703室。
法定代表人游和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州顶尖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红江路69号6#楼6210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名秋实验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顶尖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1民终33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福州顶尖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名秋实验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286250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州顶尖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及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福州顶尖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州顶尖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福州顶尖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将相关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福建名秋实验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州顶尖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名秋实验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福州顶尖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向本院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终3317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学品
审判员 吴孝庆
审判员 曾起贵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