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三泰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恒鑫聚商贸有限公司与固原三泰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6民初11309号之一
原告:宁夏恒鑫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乔恒飞,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心宇,北京浩天信和(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原三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法定代表人:魏昕,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权,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王建忠,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立案时间:2020年11月1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恒鑫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918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80元,由原告宁夏恒鑫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路 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彬雪